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,实为民间借贷纠纷
审理法院:广东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
案号:(202X)粤XX民初XXXX号
审理程序:简易程序
审结日期:2022年11月
【案件焦点】
案涉《融资租赁合同》的性质(名为融资租赁,实为民间借贷)及效力认定。
【当事人信息】
原告(反诉被告):赖某(自然人)
被告(反诉原告):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融资租赁公司”)
【诉讼请求摘要】
本诉原告赖某诉求:确认双方签订的《融资租赁合同》及《抵押合同》无效;判令融资租赁公司返还被其扣押的案涉车辆;判令融资租赁公司赔偿扣车期间的经济损失。
反诉原告融资租赁公司诉求:判令赖某支付全部未付融资租赁费用、罚息及催收工本费。
【基本案情】
2020年,赖某(车主)与某融资租赁公司签订《融资租赁合同》及《抵押合同》,约定将赖某名下自有车辆“售后回租”给该公司,并办理了抵押登记。合同签订后,该公司向赖某转账约9.2万元,赖某按月还款15期后停止支付。2022年,该公司因赖某逾期还款将案涉车辆拖走,由此引发诉讼。
【法院认定与判决】
一、法律关系定性:法院认为,案涉车辆原为赖某所有,合同签订前后车辆占有、使用状态未变,双方仅办理了抵押登记。融资租赁公司的目的并非取得所有权并出租,而是通过抵押担保进行资金融通。因此,双方“融资租赁”的意思表示虚假,实为“民间借贷”关系。
二、合同效力认定:由于该融资租赁公司未取得金融放贷特许经营资质,其从事的放贷业务违反金融法规,损害金融市场秩序,故双方隐藏的“民间借贷合同”无效。作为从合同的《抵押合同》亦随之无效。
三、借款本金认定:赖某主张的约4600元预扣利息(砍头息),因证据不足,未被法院采纳,认定借款本金为约9.2万元。
四、债务处理:合同无效后,赖某应返还本金。法院对赖某已还款项进行核算,超出按年利率3.85%(LPR)计算的利息部分,冲抵本金。最终认定赖某尚欠本金约3.89万元,并按年利率3.85%支付资金占用利息。
五、车辆返还:因抵押合同无效,融资租赁公司应返还扣押的案涉车辆。同时,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,未支持赖某关于扣车期间经济损失的赔偿请求。
【判决结果摘要】
- 确认双方签订的《融资租赁合同》、《抵押合同》无效;
- 赖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借款本金约3.89万元及相应利息(自2021年9月起按年利率3.85%计算);
- 融资租赁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案涉车辆;
- 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及反诉请求。
本案是一起典型的“名为融资租赁、实为民间借贷”纠纷。承办律师通过深入分析融资租赁交易结构,精准指出案涉车辆从未发生所有权转移、始终由借款人占有使用的事实,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为虚假意思表示。 同时,本案明确了无金融放贷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从事放贷业务,其借贷合同无效,债务人仅需按一年期LPR标准偿还资金占用利息。该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,有效遏制了非持牌机构通过“售后回租”模式